【案情回顧】
下班路上意外死亡 工傷認定成訴訟
勞動者莢某某受某環境公司分公司雇傭從事保潔工作。2020年9月22日,莢某某在工作結束后至巢湖市向陽南路與東塘路交口向西5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4月26日,巢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莢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某環境公司分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死者莢某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且不符合下班途中情形,遂向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2021年8月20日,合肥人社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巢湖人社局作出的工傷決定書。該環境公司分公司不服行政復議,于2021年9月28日向巢湖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支持工傷認定 工傷賠償起紛爭
2021年10月18日,巢湖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駁回某環境公司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環境公司分公司不服本院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12月24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工傷人員莢某某的近親屬張某英等人因雙方工傷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環境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院堅持釋法調解 勞動者權益得保障
在此工傷賠償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多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案涉賠償款項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某環境公司及其分公司賠償張某英等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770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不能僅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蹲罡呷嗣穹ㄔ盒姓徟型リP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莢某某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 受某環境公司雇傭從事保潔工作,其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巢湖市人民法院將繼續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致力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和切身利益,加強勞動用工法律宣傳,有效的幫助勞動者學法、懂法、守法,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營造文明和諧的法治氛圍,增強勞動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
原標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遭遇意外死亡能否認定工傷?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