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近日,安徽省醫保局、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五部門聯合印發《安徽省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明確,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自征繳2022年8月份職工醫保費起,對中小微企業,以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緩繳3個月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全省統一《實施方案》框架體系,各市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緩繳辦法,明確操作流程,確保緩繳政策落實到位。為最大限度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緩繳政策實行“免申即享”。通過強化部門協同、健全數據共享,由醫療保障、稅務部門會同統計部門聯合確定緩繳名單,納入緩繳名單的中小微企業無需提出申請即可享受緩繳政策。
為切實保障好相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緩繳期內,中小微企業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正常申報職工醫保費信息,確保職工連續參保,個人賬戶基金正常劃撥。參保職工在緩繳期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報銷,確保費用“應報盡報”、待遇“應享盡享”。
安徽省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根據《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緩繳對象與期限
(一)緩繳對象。緩繳對象主要為參加本省職工醫保的中小微企業,以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緩繳期限。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自征繳2022年8月份職工醫保費起,對上述對象緩繳3個月的單位繳費,已繳納2022年8月職工醫保費的單位,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補繳期限。緩繳期結束后,原則上緩繳單位應于緩繳結束次月一次性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單位出現注銷等情形的,應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保費。
二、加強經辦服務與管理
(四)推行“免申即享”服務。醫療保障、稅務部門會同統計部門聯合確定中小微企業緩繳名單,納入緩繳名單的中小微企業無需提出申請即可享受緩繳政策。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劃型規定。新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及未納入緩繳名單的參保單位,可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并出具書面承諾,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緩繳政策。
(五)創新經辦服務方式。緩繳單位按月正常申報繳納保費的數額,出現繳費人員、繳費基數等變動的,應提供變動的明細情況。醫保經辦機構繼續按月核定緩繳單位的應繳保費數額,向稅務部門傳遞享受緩繳政策后的計劃。充分尊重緩繳對象意愿,單位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自主決定是否緩繳保費,及是否提前補繳緩繳的保費。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待遇
(六)切實維護職工參保權益。緩繳期內,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緩繳,緩繳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正常申報職工醫保費信息,確保職工連續參保,個人賬戶基金正常劃撥。參保職工出現離職、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情形的,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
(七)確保醫保待遇應享盡享。緩繳期間,醫保經辦機構做好緩繳單位參保職工的個人權益連續記錄,參保職工發生的符合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做到及時報銷、應報盡報,保持基本醫保待遇水平穩定。
四、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八)強化部門協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可結合實際制定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辦法,確保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緩繳辦法及時報省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統計、稅務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協作配合,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緩繳政策平穩實施。
(九)強化服務意識。各級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要加強職工醫保費申報、緩繳、征繳等基礎業務銜接,暢通信息網絡服務,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主動與中小微企業對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十)強化風險管控。建立省、市聯絡員制度,加強工作的溝通協作。加強緩繳工作統計監測調度,由醫保部門將企業緩繳基礎信息分戶傳遞給稅務部門,雙方對統計結果協商確認后上報緩繳數據。要及時掌握緩繳單位變動情況,防范化解緩繳、欠繳職工醫保費風險。
省直職工醫保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各地執行中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
原標題:實施方案已印發!安徽階段性緩征職工醫保費